晋朝这一做法,为后来各个朝代所效仿。
唐宋及以后,朝廷对监狱的居住条件都有一套具体的量化指标,如牢房要保温,刑具要保暖。据《元典章新集·刑部·禁司狱用刑》记载,元代是这样要求的:“冬月糊塞窗户,措置煖匣拘钤”,明清也都有同样的要求。
在古代,囚犯也吃“定量粮”,当然这笔生活费用一般由家属供给。如果犯人家里无力负担,或是一时供给不上的才“吃公粮”,晋代的“治廪”就是这意思。
唐代《狱官令》规定,“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意思是,对路远家属一时未能送来生活费的,由官府先行垫付,待家属来后归还。
宋朝要求,“禁囚无供饭者,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从这一规定来看,宋朝犯人每天的伙食标准是20文和15文。
到了清代,坐牢的开支发生了质的变化,伙食费不再由犯人家里出了,坐牢的犯人与上班的官员一样,开始“吃皇粮”,标准还不算低:“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
在清朝,坐牢必需的生活用品也一律改由官府供给。《刑部处分则例》规定,犯人“凡应禁之一切铺监收费永行革除”,也就是说,坐牢的一切生活用品从此均由监狱配给,不再向囚犯收取。
然而,规定归规定,制度与实际生活中的做法常常是天壤之别。如在汉朝,有的牢房条件很差,有一种叫“虎穴”的牢房实际上是挖得很深、下大上小的地牢,上面出口处用一块大石覆盖住,牢里往往要关进几百人。关于“虎穴”,史书上曾有“数日一发现,(囚犯)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的记载。
再如,汉朝虽对高官有颂系规定,但一旦进去也身不由己,进来前官再大也奈何不了狱吏,要行贿、打点方可免受身心之痛。西汉开国将领周勃,晚年被人告发谋反入狱。狱中的周勃被狱吏欺凌侮辱,后来花千两黄金行贿,得以从狱中上书给皇帝刘恒,获特赦出狱。
《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当年因李陵案坐牢。在牢里,司马迁“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棰”.到后来,被饿极打怕的司马迁一看见狱吏过来,便赶紧磕头,即所谓“见狱吏则头抢地”.
明朝对坐牢者也不乏人文关怀的规定,然而其实际上的用刑恐怖却为历史之最。明朝的厂卫监狱可以任意私设刑堂,拷打犯人,名为“打桩”.此外,“狱霸”、“黑监狱”之类的更是屡见不鲜。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