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兰·斯通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并不显赫的一位。当然,说起来他也算历史的见证者。任司法部部长时,他任命胡佛做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这是后来成为总统的胡佛政治生涯的重要台阶;做首席大法官时,他又主持了美国总统杜鲁门的任职仪式。
最广为人知的则是,他支持罗斯福“新政”,因此当时可谓顺应了美国的“民意”。罗斯福的新政法案意在解决经济危机和改善底层民生,获得了多数民众的支持。
不过,在当时的美国高等法院里,斯通却是个不折不扣的异议者。
人们能回忆起来的关于大法官斯通的细节包括,他坚决反对女人读法学院;他喜欢让书记员陪着他散步;他在大多数时候都是少数派。
从刚进高等法院开始,每当高等法院的大法官们意见有分歧时,斯通往往站在少数一边。因此,他的很多见解无法成为判例,而只能作为反对意见写进判词的附注里。
最极致的情况下,斯通成为9个大法官里唯一的异议者。1940年,美国法院受理了“高比迪斯案”。这一案件中,斯通所写的反对意见,成为他流传最广的几段文字之一。
当时,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所小学要求,学生们每天必须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所象征的共和国”这样的宣誓词。这既是遵守该州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
然而,一名12岁的女孩和一名10岁的男孩却不肯这么做。因为按照他们所在家庭的宗教信仰,偶像崇拜是令人反感的。学校经过努力劝说无效后,决定让两人离开学校。
家长起诉学校后,州法院判决孩子有权继续接受教育。但在最高法院里,学校胜诉了。其余8名大法官认定,爱国主义教育是没有错的,“当个人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社会的利益相抵触时,则当事人便不能推卸其政治责任”。
惟一的异议者斯通,则在自己撰写的反对意见中表达了对强迫接受爱国主义的警惕。他并非反对爱国本身,但他反对这种强制性的爱国教育。在他看来,爱国情怀的培养有很多更好的办法,而不应该强迫孩子接受他们不相信的东西。
“诱导他们自动表示忠诚是一回事,强制他们这样做又是另一回事。”他说。
斯通的异议态度,既包括各种社会案件,也包括对罗斯福新政的支持。当罗斯福在第一届总统任期中备受保守派大法官们困扰时,斯通是支持罗斯福的不多的几个人之一。
他当然不是为了顺应“民意”才这么做的。事实上,当时在高等法院的分歧,多数是由于对于宪法程序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保守派大法官反对罗斯福有着十分坚实的立论基础:他们认为罗斯福涉及征税、保护劳工权利的一系列立法违反了宪法,因而应由高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而斯通这样的少数派,也是在这一层面上讨论问题。他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明确自己何时进行审查的边界。
等到罗斯福终于获得优势,开始对最高法院施加一系列压力后,斯通终于成为多数派——先前的保守派大法官,有几位被迫改变了立场。
因此,在一份宣布新政没有违宪的判词下面,属于多数派的斯通终于为自己留下了一份并非代表反对意见的脚注。
这条被称为“第四号脚注”的意见,对美国最高法院影响深远,并且经常被人引用。斯通系统阐述了自己的态度,他既承认独立的司法体制在保护少数免受“多数的暴政”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又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持克制,服从立法和行政分支的决策判断——因为这些是由民众选举的。只有当“多数暴政”的危险出现时,最高法院才应该依据宪法,否决民选政府和议会的判断。
此后,斯通在最高法院里可谓顺风顺水,一路做到了首席大法官。不过,斯通作为少数派所说过的一句话并未过时。在一次投票败北时,他说:“拥有有创造力的少数派,是民主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