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驾车撞死环卫工后离开现场逃逸司机投案赔偿46万获轻判

时间:2015-12-18 07:5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张爱菲 点击: 载入中...

  凌晨驾车撞死环卫工逃逸司机投案赔偿46万获轻判


  大西北网12月18日讯  司机赵某某凌晨驾车撞死人后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放入汽修厂维修,最终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家属46万元。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宣判后,赵某某提起上诉,12月17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由兰州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了“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判决。


  2014年12月9日凌晨5时许,正在盐场路刘家坪路口马路道牙处作业的环卫工赵某被车撞飞20米。案发后,急救人员现场施救时,被害人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当日9时许,一辆雪铁龙牌小轿车开进城关区新港城附近一家汽车维修店,店内员工看见车挡风玻璃有个洞,维修人员认为是事故车,但驾驶员放下车钥匙就离开了。之后,警方通过监控发现,盐场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与该车的部分情况相同。当肇事车辆被查扣后,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等均证实该车就是肇事车辆。当日13时许,自称该车司机的赵某某前往交警大队投案。


  城关区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将道路边非机动车道内进行作业的环卫工赵某撞倒致死。作案后,赵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46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015年9月25日,城关区法院认为,赵某某违反交规驾车肇事,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虽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但不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赵某某缓刑。宣判后,赵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为由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认定,其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正确,故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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