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12月9日《京报》报道:“法院看守所深恐其再行逃脱,故为防范计,特令李三佩带木狗刑具,以示严防。”“木狗”又称“木狗子”,是旧时木制刑具的一种,把它装于犯人两腿间,使之不得自由伸缩离合。这是一种原始、野蛮、惨无人道的刑具。
1935年1月,北平地方法院审理“燕子李三”盗窃一案。后几经波折,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认定李景华有“强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李景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时任北平律师工会副会长的蔡礼先生为李景华免费辩护时认为,“判12年徒刑过重”,“即使从重判处也不过8年”.可是,尚未等到最高法院回复,1936年1月9日,李景华因长期吸食鸦片造成的肺痨发作而病死在北平看守所,时年4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