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与现代人离婚往往水火不容不同,你恐怕没有想到,唐宋时代离婚文书放妻书中,竟有如此宽怀文雅的文字。甚至,放妻书的文中,还有善良美好的祝愿: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那么,唐人离婚都讲究好合好散吗?当时的离婚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
放妻书是迄今最早离婚协议书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古代文献,被统称《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1941年,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发表了《敦煌发见唐宋时代之离婚书》,最早介绍了其中的放妻书。目前,已发现放妻书12件,英、法藏10件,俄藏2件。
最新的敦煌学研究认为,这批放妻书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离婚协议书,其年代跨越唐末至北宋年间,约在公元9世纪至公元11世纪前后。放妻书的格式是:首先讲理想的婚姻应该是怎么样;其次讲现实的婚姻状况,亦即离婚的原因;最后说明离婚善后事宜。
放妻书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于,极不和谐、乃至水火不相容的婚姻关系,最后又以极其和谐的方式告终。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杨际平先生在《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一文中认为,这似乎有点令人难以置信,但敦煌所出的离婚样书的基调却正是如此。
在已发现的明清时期休书中,往往语气生硬,遣词造句非常绝情。古典名着《喻世明言》中描述蒋德休妻,在休书中点明"妻王氏多有过失,正合七出之条".新近发现的一份咸丰三年的休书,立休书的赵姓男子写道:"妻勾氏不守妇道,凡事不让不忍,多嘴多舌,搬弄是非,虽经多次劝解,恶行不改……"反观敦煌放妻书,语气都很缓和,只有"相离"、"分离"、"离别"、"相别"之类词汇,绝不见"斥"、"逐"、"弃"之类字眼。
不仅如此,放妻书还十分强调夫妻间的情爱与感情:如夫妻间应"恩深义重"、"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夫妻语让为先……夫取妻意,妻取夫言"、"恩义深极,贪爱因浓。生前抱白头,死后要同于黄土",这与传统礼教婚姻传宗接代的观念迥然不同。
有意思的是,放妻书没有单方面指责,而是将造成婚姻、家庭关系紧张的责任,分摊给夫妻双方,如"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目生嫌"、"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拾棒"等等。进一步,放妻书都强调宿世姻缘,或云"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宿世冤家,故来相对";或云"夫妇之礼,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缘会"等等。认为现实婚姻中夫妻感情的严重冲突,乃至感情完全破裂,都是"宿世冤家,今相遇会"所致。既然如此,其出路也就只能是冤家宜解不宜结,好说好散。
或即基于这种认识,放妻书会拿出一段祝愿对方,如"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
唐朝女子再嫁不为失节
早在1941年,仁井田升认为放妻书中的"放"字,反映了夫妻关系中妻子地位的低贱。
多数敦煌学专家学者对这一观点并不认同,"放"字乃放归本宗之意,本身并无低贱的含义。在已发现的12件敦煌放妻书中,也有一些别的名称,如夫妻相别书文样、女及丈夫手书样文,更显示出双方的主体地位。这说明在晚唐和北宋初年时期,女子在婚姻关系中,要比后世的明朝和清朝地位高。
放妻书中,也有一篇独特的"放夫书",名为"宋初留盈放妻书".从格式上看,这篇放妻书讲的是丈夫富盈和妻子阿孟离婚,但文中却出现了"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富盈"、"自后夫则任娶"字样。放妻书中的"放妻",是因为在夫系家庭制下,妻子一般是从夫居,因而在离婚场合,通常也就是妻离夫家,按此件文书所反映的婚姻情况,这篇放妻书本应题为放夫书。专家认为,当时基本上都是从夫居,离婚书绝大多数也是题为放妻书,所以阿孟与富盈离婚时就借用现成的放妻书的格式,加上阿孟与富盈离婚的具体内容,便成为以放妻之名、行放夫之实的离婚书。
杨际平先生提出,放妻书是用作离婚样本来参照使用的,体现了民间离婚的实际情形,具有普遍意义。也许,这一"放夫书"恰恰反映了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唐朝女子在婚姻生活中的主动性,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困难。
从史实来看,唐朝妻子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唐人范摅在《云溪友议》中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秀才杨志坚嗜学而家贫,妻子王氏便向他索要休书离婚。杨志坚无奈,赋《送妻》诗一首,王氏拿上这首诗,到官府请求离婚,州官颜真卿认为王氏嫌贫爱富乃"污辱乡闾,伤风败俗",判处打二十板,准其改嫁,以示警戒。同时,赠杨志坚布帛二十匹、米二十石,并留任署中,还将此事公之于众。此后数十年间,江右之地不敢再有休夫的妻子了。
有历史学专家专门统计了唐朝公主的离婚率情况,结果发现唐朝公主离婚再嫁的不在少数。据统计,唐朝公主总数是198个,除去34个早夭或当了道士的,有过婚史的不到164位,其中有再婚、离婚史的就高达28个,接近20%.
财产分配赫然在列
现代人在离婚协议时,往往纠结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但在周秦以后的中国古代,这两项都不成为问题。子女的归属,按惯例都是归男方,女方对此无权争议;汉律规定:"弃妻,畀所赍",意思是离婚时,女方可带回陪嫁物,但不能参加对男方家财的分割。
在敦煌放妻书中,财产分配赫然在列。放妻书表明了"所要活业,任意分将"、"所有物色书之".有敦煌学者据此认为,当时夫妻和离时如果一方需要扶养,双方可以协商且双方的父母可以参与;扶养可以采取给付"衣粮"之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给付;扶养只持续一定时间。
么振华在《唐人离婚探析》一文中提出,敦煌放妻书中的离婚属于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单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律开始,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这在当时是相当进步的措施了。
其实,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和离",只是唐朝离婚的三种制度之一。唐朝法律还规定了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
另外,夫方单方面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也是当时的一种离婚形式。"七出"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西周就已出现。《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去"."七去"包括"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也有"三不去",也叫"三不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余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就是如果妻子无处可去,如果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时夫家贫苦,后来富裕了,在这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弃妻子。但是,对于"七去"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