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巧巧诉称,被告在淘宝网站发布其产品的广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及肖像照片,并在网络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今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并要求被告一周内给予答复,但被告未作回应,并继续在网站上发布侵权信息。
金巧巧的代理人称,被告的产品属于低端产品,使人认为原告的形象只能代理低端的产品,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公司否认侵权,辩称其从未设立网店对外销售相关产品,也从未制作、发布过任何网络销售广告。而公司销售的推拉式晾衣架从未使用过带有任何代言人肖像的外包装,也从未使用过任何商标。
庭审最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调解,但称需要回去协商。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