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哪本教科书费事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南方各州是否具有脱离联邦的合法权利?它们有这个权力。杰斐逊·戴维斯(JeffersonDavis),这个新成立的“美洲南部邦联”的总统,争辩说脱离联邦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宪法第十修正案中找到。那条修正案说过:任何未被各州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宪法也不禁止各州拥有这些权力,将一如既往地是各州或人民的权力。
宪法对脱离的问题是沉默的,而各州从未授权联邦政府镇压脱离行为的任何权力。因此,脱离联邦一如既往的是各州自留的权力。这就是林肯的白宫前任詹姆斯?布坎南(JamesBuchanan)允许最早的七个州和平脱离的部分原因。尽管他不相信这七个州拥有脱离权,但是他也不相信联邦政府有权强制一个试图脱离的州。
另外一种支持脱离权的论证,涉及到弗吉尼亚、纽约和罗得岛三州。读者或许还记得,这三个州在签署宪法的时候,附加了一个条款:如果这个新政府变得具有压迫性,那么它们就可以从联邦中退出。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这三个州才加入了联邦。弗吉尼亚在1861年退出的时候,援引过该州批准宪法时的这一条款。但是,由于宪法也建立在平等原则上——所有的州在尊严和权力上是平等的,没有哪个州比其他州拥有更多的权力——因此,这三个州所援引的脱离权,必定同等地扩大到全部的州。
威廉·劳埃德·加里森(WilliamLloydGarrison),美国最卓越的废奴主义者,经由他的美国反奴隶制协会通过了一个决议案,坚持认为:致力于解散联邦是各成员州的义务。(原文是:“兹决定:该国的废奴主义者应该把这种激动不安的情绪,会聚成诸多主要目标之一,那就是解散美国联邦。”)他主张这一观点,部分的是因为北方一旦与南方分离,在道义上将不再和奴隶制有牵扯而背负污点(他宣布:“不与蓄奴者结盟!”),也是因为他相信北方脱离联邦将瓦解南方的奴隶制。如果北方各州是一个分离出来的国家,北方就不再受宪法义务的约束而把逃亡奴隶送归其主人。北方各州将成为逃亡奴隶的天堂。在南方强制实行奴隶制的代价将令人望而却步,这种制度因此就会崩溃。
威廉·绕勒(WilliamRawle),费城的一位同情联邦的律师,并不是奴隶制的朋友,在《宪法之我见》(AViewoftheConstitution)(1825)中承认,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州从联邦退出,相当合法。从1825—1840年,西点军校一直用绕勒的这篇文章来教宪政法律。
支持美国各州脱离联邦有合法权利的权威人物之多,令人叹为观止。把他们归拢到一起,那就相当于说脱离权的存在实在有值得严肃对待的证据:托马斯·杰斐逊、约翰·昆西·亚当斯、威廉·劳埃德·加里森、威廉·绕勒,以及美国事务的伟大的法国观察家亚历克斯·德·托克维尔。有了这么一些人物,那么在19世纪早期,新英格兰各州三番五次地威吓脱离联邦,以及这种威吓的结果,在实际上就是不可避免的。脱离联邦的合法性,尽管不曾意见一致地得到支持,但在这个国家陷入战争之前的许多年,一直是被视为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