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印发。与此同时,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我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指出,油田生产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不得开建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油田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编制五年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明确年度实施计划,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每五年编制一次油田勘探开发利用规划,每年年末向当地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产能开发计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勘探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油田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在钻井、试油生产环节完工后,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结果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抽查监督。项目建成后,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石油勘探开发单位乱摊派、乱罚款;不得妨碍、干扰和阻挠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合法的生产和生态治理恢复工作。
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随时监控油区地下水质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在污染防治方面,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许可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油田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建立清洁井场,挡水墙和防洪渠道应当符合规范,在井场内设置防渗漏、容量满足要求的事故应急设施和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禁止掩埋作业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建立采出水处理设施,油水分离后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当回注采油层或者综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油区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下水水质水量的监控,定期将监控结果向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地下水水质水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不得对周围空气环境产生污染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不得对周围空气环境产生污染。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消音、隔音、防振等有效措施。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公告附近居民。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管理,限期安全封堵,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技术关闭井重新启动应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启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启。
禁止在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镇规划区等区域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已建成设施、设备应当逐步关闭,拆除设施,清除场地污染。在未关闭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油田生产活动对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消除影响或者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的替代水源和供水设施。
随意倾倒、掩埋、焚烧落地油最高罚款20万
依据规定,存在井场围堰防渗漏设施措施不到位的;试油污水未全部收集处理的;挡水墙和防洪渠道设置不规范的,事故应急设施或者雨水初期收集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随意倾倒、掩埋、焚烧落地油、油水混合液、含油岩屑、含油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落地污油污物未及时清理的;违规开发油井未在规定期限安全封堵的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非法收购、储运原油及盗油、非法采油、非法开启封堵井、炼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