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肉店吃到罚单不履行 食药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驳回

时间:2015-11-20 08:36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张爱菲 点击: 载入中...

  违规开罚单 食药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驳回


  大西北网11月20日讯  烤肉店吃到罚单不履行,兰州市食药局作为监管部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审查发现,兰州市食药局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11月19日,记者获悉,近日城关区法院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食药局以被执行人城关区正宁路伊香斋烤肉店违反《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今年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经许可从事凉菜加工销售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3176 元,并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 倍的罚款65880元;对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行为罚款 10000 元;对无查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罚款 10000 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伊香斋烤肉店后,该店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费义务,又未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兰州市食药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城关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对食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城关区正宁路伊香斋烤肉店”为被处罚人,即直接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申请执行人所认定的处罚主体错误。另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被执行人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均应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拒不改正的才能予以罚款或进行其他处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未责令被执行人改正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罚款,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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