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劫财,18岁少年灌醉并电死邻居获死刑
大西北网9月8日讯 见邻居李乙(化名)有四五千元收入,刚满18岁的合水县人陈昭起了杀人劫财之心。之后,陈昭灌醉李乙并将其电击致亡,寻找钱款未果,只抢劫了李乙两部手机。9月6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案经二审核准:以抢劫罪判处陈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
经审理查明,陈昭,生于1993年。2011年4月15日,陈昭得知李乙将玉米卖了四五千元,遂产生劫取李家钱财的想法。当日22时许,陈昭在合水县城西华池街一超市购买了一瓶酒精度为50度的白酒以及锅巴、花生米等食物。4月17日20时30分,陈昭得知当日李乙儿子去县城上学,家中只有李乙一人,便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线、铝线和白酒、锅巴、花生米等物来到李乙家门外,将电线藏在李家门外的厕所内,拿着白酒和食物叫开李家大门,二人便开始喝酒。
在喝酒过程中,陈昭有意识地把自己吸完的烟蒂和吃完的食品包装袋放入其提来的酒盒内。喝了1个多小时后,陈昭见李乙已酒醉,便将剩余的酒、食品包装盒及喝酒用的纸杯从李家带出丢弃。次日凌晨1时许,陈昭携带矿灯再次来到李乙家外,拿上其事先放好的电线,进到李乙睡觉的房屋,拉下电源闸刀切断电源,将电线缠在李乙的双手上,又将闸刀闭合接通电源,确认李乙已死亡后,陈昭在李家寻找财物未果,便将屋内两部手机装在衣兜内,离开现场。回家途中,陈昭将作案铝线扔到路边的沟里。其作案后于201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
庆阳中院一审认为,陈昭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但由于其作案时刚满18周岁,并且在法庭审理时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民事部分判赔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作出上述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