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就防范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出台相关办法,下月起施行
投资公司业务范围和监管有了硬杠杠
大西北网5月27日讯 去年下半年,全国多地发生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区也有多家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跑路”,使参与的群众蒙受损失,也给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记者从5月26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受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代拟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防范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提出了多个具体措施,将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在我省的发生。省工商局副局长侯中甲当日还现场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记者: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有哪些?
侯中甲:全省工商系统从去年11月10日起,连续开展了4个月的严打整治规范行动,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上升的势头。检查中发现,从事非法集资的投资类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向特定人群和不特定人群集资的情况。原因有:
第一,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融资担保难、手续多、周期长,往往选择向投资类公司高息贷款,给投资类公司进行民间借贷、非法吸储存储、高利转贷等行为提供了环境。
第二,一些法律知识欠缺又贪图高额回报的群众分不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为一些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非法集资领域已渗透到多个行业,形式由生产经营投资直接发展到吸收存款,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作案,尤其是非法集资往往通过私人关系口口相传、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多头开户、资金账外循环等情况,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受害人在短期利益的诱惑下前期不愿举证,导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记者:对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或者非法开展金融业务如何处罚?
侯中甲:由于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隐蔽性,给发现和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今后,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如果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为的,将及时移交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认定。对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由工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认定为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工商部门将重点对投资公司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下一步,将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力度,责成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店堂广告、街头散发的各类印刷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坚决封堵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或变相广告宣传。
记者:有前置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投资类企业由谁来监管?
侯中甲:所谓投资类企业,就是指无需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但又不具备开展金融业务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企业。对有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企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政府明确由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工信委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由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由工商局负责对投资类等无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
记者:一些投资公司利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内有类似“金融”的字眼来误导和欺骗群众,今后如何监管?
侯中甲: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办法》规定,投资类公司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因此,投资类企业在对外宣传中不得出现金融服务等字样。
记者: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如何处理?
侯中甲:《办法》赋予工商部门以下“五项职权”,可以有效制止并保全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为的证据: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配合检查的投资公司,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并登报公告。同时,投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