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刑法修正案(九)》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时间:2015-11-13 15:20来源:光明网 作者:李政葳 点击: 载入中...

  专家:《刑法修正案(九)》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自本月起开始实施。其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网络传谣等诸多内容引发网民关注。11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对《刑法修正案(九)》展开解读。


  雷建斌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原来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也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把信息网络上常见的、带有预备实施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把打击互联网犯罪的节点前移。


  焦点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第286条之一,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有关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解读】


  雷建斌:我个人认为适用这一条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网络监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串通,构成共同犯罪;另一种是不知情、没有串通。这里主要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户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根本利益相同,大家共同去防范网络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本条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做的规定。


  第二,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网络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管,要发挥好行政法律法规等配套规定的作用。


  第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首先,有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行为,同时主管部门发出通知后,又有拒不改正这样的主观意愿,最后出现了危害后果,要追究责任。这里提及的“义务”是指关系到网络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也包括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一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这是指信息内容安全。如果不履行监管的义务,使违法信息出现在信息网络之上,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措施,又拒不采取,造成使违法信息大量扩散传播的后果。二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这和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联衔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会收集、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会给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必须要管理好信息,如果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措施不到位,没有管理好致使信息被泄露,如造成大量客户银行卡信息泄露,大量财产被诈骗、盗窃等情况,构成犯罪。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这是指造成社会治安上的损害。如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要保留客户上网日志等信息和痕迹。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了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妥善保管,或者将信息删除、毁损等,使得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本来应该有的重要证据灭失,使犯罪无法追究的要追究责任。


  焦点二:设立传授犯罪方法通讯群组触犯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第287条之一,按照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进行了明确规定。


  【解读】


  雷建斌:一是只要有证据证明为实施犯罪在网络上设立了这样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就可以作为犯罪追究。当然,从查处犯罪角度看,侦查机关应当尽可能将整个犯罪链条查清楚。但是如果其他环节无法查清,可以只按这一阶段行为追究。如果已经查清,就要按照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以诈骗、贩卖枪支弹药、贩毒等犯罪追究。


  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比如犯罪分子要卖枪、贩毒,可能不承认这个行为,要按传统犯罪查,就要追查联系他到底把枪卖给谁了,但现在只要发布这样的信息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确有贩卖行为,就要按相应的犯罪去追究;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只能证明他在网站上发布了信息,就按这个追究责任。


  三是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上发布信息。与上一种行为不同的是,这种信息从内容上看不是像卖枪、贩毒那样违法性很明显,可能看起来是普通的卖房、卖车等信息,但是行为主体要实施诈骗,目的是要骗别人,这样也可以追究责任。如果最后有一款构成其他犯罪,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不法分子发布了卖毒品等信息,实际上也卖了毒品,就按贩毒处理,而不能按照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处理。


  焦点三: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可被独立定罪


  在《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的第287条之二,对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


  雷建斌: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给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直接便利了犯罪的实施。比如,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也是互联网犯罪链条上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些帮助行为使得互联网上相关犯罪行程“社会化分工”,降低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效率,增强了罪犯逃避打击的能力。


  所以,专门对这种帮助行为《刑法》独立作出了规定,如有些人专门帮人去非法获取公民的身份信息用于办理大量银行卡,然后提供转帐、提取现金等的服务,帮助实施互联网诈骗的团伙,收取犯罪收益,逃避打击。这样规定后,如果实施的这些行为都得到查处,即使实施诈骗的人没有抓获,全案没有破获,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个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也可以对其进行独立定罪。


  当然,该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如果整个案件查清楚后,发现其是整个犯罪集团里专门负责洗钱、转移资金的人员,那就将其作为犯罪集团中重要成员,按相应的犯罪追究。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专家观点】杨伟东:推动法治与德治内在融合,实现良法善治
  • 巴西专家:“丝路”虽遥远中国投资却触手可及
  • “一国两制”是充满智慧的政策——海外专家学者关注政府工作
  • 【中国吸引力】联合国专家:中国发展速度惊人
  • 【专家谈】依法治网让网络空间更清朗
  • [专家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