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排污费将实施“差别收费政策” 对重污染排放企业实行“惩罚性加价”
明年1月1日起,广东排污费将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及污染浓度超标排放的企业,将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排放浓度低于限值50%以上的企业,排污费则减半收取。
广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和环保厅三家单位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排放污水中含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重金属污染因子,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由0.7元提升至1.4元。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广东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情况,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若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则按排污费标准加两倍征收。
此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费标准也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通知对减排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倾斜。凡企业污染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广东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