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 提前淘汰“黄标车”最高奖励1.8万元
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推进我省“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改善主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快淘汰“黄标车”和报废老旧机动车,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公安厅在“甘肃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近日印发了《甘肃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最高予以18000元的奖励,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奖励。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即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我省计划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推进我省“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改善主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办法》明确,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黄标车”;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黄标车”;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是甘肃省核发的“黄标车”;未交售给甘肃省境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拆解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等7种情况之一的,提前淘汰不享受奖励政策。
另外,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会同商务、公安、财政部门设立提前淘汰“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为车主办理奖励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凡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车辆所在地环保部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商务、公安、财政部门当场联合对受理材料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车主签名和各部门签字盖章后,由财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使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不按规定回收和拆解提前淘汰“黄标车”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省商务厅可依据其情节轻重,公告违规企业行为、取消承担“黄标车”回收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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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限额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奖励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奖励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奖励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奖励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奖励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奖励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奖励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奖励5000元
车辆分类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奖励比例
载货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含5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至5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
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4年(含4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至4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
强制报废年限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确定。对于无使用年限限制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提前淘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