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农牧局不发土地承包证 三姐妹告上法庭胜诉

时间:2014-11-24 10:39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农牧局不发土地承包证三姐妹告上法庭胜诉
  
  大西北网11月24日讯
三姊妹向农牧局提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该部门审查后认为其材料不全且土地权属已变,遂作出“不予发放”答复书。拿到该答复后,三姊妹认为该单位的答复无视法律法规,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撤销。11月20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支持了三姊妹的诉求,依法撤销西固区农牧局西农发(2014)52号答复。
  
  经查,今年4月25日,丁家三姊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问题向西固区信访局提出“情况反映”,信访局于5月13日将“情况反映”转交于西固区法制办公室办理。5月23日,西固区法制办公室做出“关于对丁家三姊妹情况反映的答复”,告知其应“向西固区农牧局提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三姊妹于6月3日向区农牧局提出申请,区农牧局认为,三姊妹提出发证申请时未提交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且诉争土地已于2009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权属已发生变更,不具备发证的实体要件。据此,西固区农牧局于6月3日做出西农发(2014)52号的答复,称“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不予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而丁家三姊妹则认为,该答复无视法律法规应依法予以撤销,遂将其告上法庭。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证机关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农业主管部门只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具体发放等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其主要职责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决定是否予以发证。故西固区农牧局于2014年6月3日做出的答复“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不予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属于超越职权行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西固区农牧局西农发(2014)52号答复。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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