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凌晨,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随后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2日,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剑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为此,他们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11月3日《华商报》)
别说是一把青铜古剑,就是一件更加不起眼的东西,只要被冠之以“出土文物”“战国时期”等等字眼,在市场上的价格必然不菲。而这位工人发现这把战国青铜剑以后能够及时上交,是因为他平时经常看法制类节目,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所以知道这种出土文物必须依法上交。从这个角度说,他绝对称得上是一个守法好公民。
而当地文保部门在接收到这把上交的青铜古剑之后,认为他的这种行为值得表彰,所以为他颁发了荣誉证书,并奖励了500元钱。颁发荣誉证书是应该的,但客观地说,对于发现出土文物并且主动上交的公民,奖励区区500元,确实有点“小气了”。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发现或者是捡到文物主动上交国家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上交而私自藏匿、贩卖都是违法行为。而对于主动上交文物的,《文物保护法》只是笼统的规定“给予精神奖励或者是物质奖励”,对于奖励的数额却没有明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地有关部门奖励当事人500元并不违规,但是从文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出发,在物价高涨的今天,500元的奖励,显然不利于民间文物保护工作。我们常说一些文物是“无价之宝”,这更多的是从文物的文化与历史价值来说的,而不管什么样的文物,无论是正规的拍卖市场,还是地下交易市场,都会给出一个价格来。具体到陕西丹凤县出土的这把战国青铜剑,如果能够进入市场的话到底值多少钱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当地却有人愿意出价10万元购买这把剑,只是被当事人拒绝了而已。
500元和10万元,中间的差价有多少一算就清楚,而这还只是有人给出的“收购价”,如果收购的人转手卖出去,肯定就不止是10万元了。当然了,我们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可是如果当事人禁不住利益的诱惑把古剑出卖了,即便你抓到人但是却找不回来剑,一切不都是空谈吗?进一步说,发现古剑的时候并没有第二个人知情,如果当事人偷偷把剑拿回家藏起来,过个十年八年时间以“祖传”的名义把古剑“洗白”,恐怕也没人知道。
笔者倒不是说一定要按照“市场价”来奖励主动上交文物的当事人,而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本着利于文物保护,防止文物流失的原则,结合文物的珍贵程度、市场价值以及当前的生活消费水平,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奖励金额,这样才会激励更多人主动上交自己发现或捡拾到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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