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22日讯,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不得买卖或抵押,建立质价相符的价格体系。为积极化解物业矛盾纠纷,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进一步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对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据悉,我省将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层级监管机制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三方协调机制,并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相互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省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和纠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禁止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形式强迫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和承担损耗费用。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属地政府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不得买卖或抵押。严格项目招投标监管,新建住宅小区要全面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各市州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全省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逐步形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质价相符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为扶持物业服务业企业发展,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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