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9日讯,据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继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外界一直关注扩围后的优惠政策上限是多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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