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试图将所有性病、艾滋病患者杜绝在公共浴室门外。该《办法》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沐浴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并整改不力的,可被处3万元以下罚款。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1日。
对于这一规定,当然有支持和反对两种意见。一位参与该项管理办法制定的商务部官员表示,如果论证显示艾滋病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确实不会造成传染,会将这一条从征求意见稿中撤下。
商务部《沐浴业管理办法》所激起的热议,真实反映了科学知识传播和行为方式的两张皮,即在科学传播上,专业知识已经给出了某种答案,但公众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仍然与科学知识有距离。新浪微博就该《办法》发起的一项万人网络调查显示,有72.2%的人支持该规定,21.8%反对,其他人选择“不好说”。
根据艾滋病基础研究和临床治疗的大量研究结果,世界卫生组织和艾滋病专业人员早就提出了艾滋病传播的几个基本途径,一是性接触传播,二是医源性传播(包括输血、医疗器械感染等),三是母婴传播。
然而公众担心,万一出现意外怎么办,例如在澡堂跌伤、划伤甚至搓破了皮引起流血,病毒携带者也会将病毒传播给健康者。对此,专业人员也举了美国跳水运动员洛加尼斯的例子,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且自己承认是同性恋。在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洛加尼斯在三米板比赛中脑袋砸在了跳板上,血溅水池。当时同场角逐的运动员包括中国著名跳水运动员熊倪,都没有被传染,因为艾滋病病毒即便泄漏到水池,也会因量小和不是在血液中而难以传播。不过,洛加尼斯隐瞒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行为也受到了批评。
当然,更能说明问题的科学事实是,接触过艾滋病病人的注射器即使马上刺入健康者体内,感染几率也只有0.33%。北京地坛医院艾滋病病房曾发生护士对艾滋病病人注射后针头掉下来刚好扎在护士脚上的情形,经过1个月、3个月、6个月的艾滋病抗体追踪检测,未发现感染。
但为何在科学事实面前,还是有高达72.2%的人支持禁止艾滋病病人进入公共澡堂呢?这便涉及科学知识与行为方式中的带头效应和实践问题。在前几年的报道中,只有桂希恩、高耀洁等极个别医生能与艾滋病患者同吃同住。既然专业人员只说不做或多说少做,也就怨不得公众质疑了。
另一方面,一些法规的制定脱离科学和实际,使得规定即便制定了也难以实施。假如《沐浴业管理办法》应多数公众的要求禁止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患病者进入公共澡堂沐浴,那么如何操作?是医护人员进驻澡堂,让每位欲进澡堂洗浴的人验血之后才入浴呢,还是让每个人带一张医院艾滋病病毒检验报告进门?
没有科学论证且难以操作的规定,岂非画蛇添足或庸人自扰?
张田勘:为何高达七成人支持澡堂“禁艾"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3_10/18/30440516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