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耿睿
鑫报讯 21岁的张某进入工地盗窃,结果被保安发现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不成想保安途中心脏病突发死亡。随后被抓的张某被公诉机关以“因抗拒抓捕导致他人死亡”为由起诉抢劫罪。1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但保安的死亡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保安死亡的责任,故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2011年11月2日,是张某永生难忘的一天,时年21岁的他因手头拮据,于当日下午4时,拿着一柄扳手来到西固区陈官营附近的某施工工地上,趁着四下无人,他快速偷盗了总价值不过
50元的施工配件8个,正当张某准备逃跑时,工地保安人员将其抓获,并带往保安室暂扣。工地上抓住了偷配件的贼,就在保安们相互传递这个好消息时,张某却趁众人不备,夺路而逃。好容易抓回的贼人岂容他轻易逃脱,几名保安当即上前追赶,跑在最前面的是已经不年轻的沈某。逃跑中的张某逐渐体力不支,自觉后面追赶的人逐渐逼近,担心再次被抓的他顺手举起手中的扳手向后抡去,只听“啊”的一声,与张某距离最近的沈某应声摔倒,而张某也因脚下一滑被随后追上的保安抓获。头部被张某打伤的沈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然而在随后出具的法医鉴定书上却写明,死者沈某因剧烈运动诱发冠状动脉硬化,导致心脏病发死亡,头部所受伤害与死亡无关。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显得无比的委屈,在他看来,自己只是因为手头拮据偷点东西,怎么也不应该是抢劫。对此,他多次高呼冤枉,向法官表示“我只盗窃从未抢劫。”而公诉机关则认为沈某死亡和张某的逃跑存在必然的联系,被告人因“抗拒抓捕导致他人死亡”,应以抢劫罪论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实施盗窃和抢劫在地点上属于同一现场,在时间上相互联续,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在其逃跑过程中,明知背后有人还用扳手向后挥舞,对人体造成了威胁,而且其主观上具有抗拒抓捕的行为,为了抗拒抓捕使用凶器采用暴力,这已经属于转化型抢劫。所以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罪名成立,但被害人死亡是属于心脏病发死亡,所以张某的抢劫与被害人死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因抗拒抓捕导致他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不成立,应予以纠正。但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张某抢劫引起的所以应当承担60%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