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存比例由7%上调至9%
鑫报讯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作调整。
昨日,记者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兰州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比例,由此前的7%-10%,统一提高至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则由7%上调至9%。暂不具备调整条件的企业单位,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分别在10%—12%和7%—9%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选择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确有实际困难,需要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纳入《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管理的个人缴存者,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比照以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