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根据中汽协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2.07万辆,销售2.0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3倍和2.2倍。上半年同期汽车总销量为1168万辆,新能源车占比不过千分之二,保有量更是不成规模。
为进一步推广新能源车,上半年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新能源车政策,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近期各省市也不甘落后,纷纷出台相应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上海:
5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该办法显示,对纯电动乘用车的补贴额度为4万元/辆,对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的补贴额度为3万元/辆,补贴力度和旧办法一致。而对于燃料电池汽车,新办法规定,燃料电池乘用车和商用车的补贴标准则分别高达20万元/辆和50万元/辆。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上海市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助。对汽车生产厂商,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上海市给予1000元补助,这较旧办法的300元有大幅度提高。此外,新能源汽车的免费牌照政策也得以延续。
武汉:
5月,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的若干政策,优惠政策将持续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凡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一系列优惠。除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60%)外,新能源汽车上路可免交路桥隧费;在指定公共充电区充电免费;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不受尾号限制;对从事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则可凭通行证在三环线内按核定线路通行;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运营或租赁服务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安徽:
5月,安徽省发布消息,省政府常务会将审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审议通过后,安徽省财政将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汽车每台给予补贴1万元,对购买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每台给予25-50万补贴。
海口:
6月,海口市政府宣布,2013年-2015年海口全市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000辆,推广范围为在海口市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海口市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当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深圳:
深圳是国内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先锋,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最早在2010年出台,在优惠力度方面与国家补贴保持一致,至今已经在深圳市城管推广了超过5000辆新能源汽车,数量在全国也居于前列。2014年6月,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将继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财政补贴不退坡,继续按照国家标准1:1配套补贴,3年不变。到2015年,深圳市计划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5000辆。
江苏省:
6月9日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对于新能源汽车的省级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细则明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是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其中,LNG货车补贴2万。清洁能源汽车(LNG客车、货车)2万元/辆。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省财政给予15%补贴。
北京:
6月10日上午,北京市科委会同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了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媒体见面会,发布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明确,本市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西安:
6月16日《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为,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补助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补助后的价款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按1∶1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达车辆销售价格60%。
广东省:
6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广东省将在2015年前在广州市推广应用1万辆新能源车,整个珠三角地区的新能源车达到4.5万辆。同时,要结合公务车改革要求,研究制定并出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方案,推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通公务用车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此外,新能源汽车将能优先办理入户、年检等业务,纯电动汽车入户上牌时不需经排气检测可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标志,并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可共享公交车道、不受限号行驶约束等政策。
江西:
7月9日江西省科技厅公布了《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该《管理办法》提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汽车生产企业可获得财政补贴。同时进一步明确,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具体补贴标准按各地市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
7月14日天津市正式出台《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并从即日起执行,车辆补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天津市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比例,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在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达到11.4万元。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差额支付车款。不仅如此,新能源汽车还能享受不限购、直接上牌照的便利。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1月1日后购买新能源车的市民,该市也将依据补贴政策对市民进行补贴返还。
湖南:
7月2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湖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省市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其中省本级承担补贴金额的30%,市州承担补贴金额的70%。
甘肃:
2014年9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措施:
1、财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在国家财政补贴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市、县财政补贴办法,对我省购买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国家和省、市、县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2、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对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新能源汽车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4、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对新能源汽车不实行机动车限号、限行措施。新能源汽车可共用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等通行便利。对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保险分类管理并给予优惠和便利。凡是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享受停车费减半优惠。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加氢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步跟进,才能使新能源汽车真正融入市场,迎来行业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