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人利用“协议离婚”来达到某种目的,结果却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比如,所谓的假离婚,结果成真了,自己签的协议必须履行啊;为尽快离婚,将孩子送给女方,将财产送给孩子,事后反悔却迟了等等。
很多当事人表示,离婚协议就是在网上找个模版,两人一商量就起草了,再到民政局附近找个店打印一下就完成了。草率的结果就是:履行协议时矛盾不断,不得不对簿公堂。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协议该怎么签?常规矛盾如何避免?关键就在那字里行间中。今天,秦淮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的法官手把手教你怎么签。
假离婚变成真 协议不愿履行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一经签字离婚,即发生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所谓的复婚,也是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很多人为购房、孩子上学等各种现实需求,在民政局办理“假离婚”时,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一旦假戏真做,势必产生矛盾。当事人仅以协议不是真实意思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抗辩不履行协议,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
黄女士诉称,为申购经济适用房与丈夫假离婚,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谁知,之后不仅经济适用房没有申购成功,等到想要复婚时,丈夫却翻脸不认了。无奈,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庭审中,丈夫矢口否认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说法,坚称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很遗憾,黄女士想要在这场诉讼中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无真假,都得当作真的签,才能防范法律风险。
不懂探望权 看孩子成麻烦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能够弥合亲情,有助子女的成长。但有些夫妻离婚时,只知道约定“孩子跟谁”,不懂“另一方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而没有约定,或约定方式难以实现正常探视,导致离婚后矛盾不断。
吴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约定孩子跟女方,男方付抚养费。离婚后,男方想看望孩子,被女方及其家人赶出门,称孩子跟男方没有关系,男方没有权利接触孩子。为此,双方吵闹不断。这是典型的不懂探望权概念的离婚夫妻。还有一对夫妻离婚时,因双方经济条件悬殊,约定年幼的儿子跟男方生活,但女方对孩子感情很深,于是约定每周探望两次,男方可以陪同。但因为探望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加上需要男方陪同的条件,探望成了双方的负担,几乎每周都要协商或吵闹才能实现探望。
明确约定探望权,具体探望的时间、接送地点,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比如 寒暑假期间区别对待,轮流过年等,尽量多考虑细节,保障亲子权利和探望便利。
为尽快离婚 违心答应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条款不会遗漏。但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约定和协议效力却大有文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人的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判决抚养费,按月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实践中离婚协议的约定却千差万别。有按月约定数额的,有按实际花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各种名目)具体分摊的,有一次性支付到位的。由此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也是复杂多样。
胡先生因婚内出轨与妻子闹翻,婚姻亮起红灯。为尽快实现与妻子协议离婚的目的,在约定条款内容时,胡先生承诺给妻子高额补偿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然而,现实是残酷的。离婚后,胡先生得知法律上有规定的抚养费标准,他所承诺的5000元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为此,胡先生以降低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为协议效力优先,在男方不能证实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驳回其诉请。
法律规定的比例是指导法院裁判抚养费的参照标准,并不表示当事人约定的高于或低于该标准的抚养费没有法律效力。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希望当事人多从孩子角度慎重考虑,理性对待。一旦约定,想要随意撤销十分困难。
约定财产给孩子 事后又反悔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中,需要具体罗列夫妻共同财产项目,并明确具体分割方式,包括产权归谁,如何过户或交付。但实践中的问题,有约定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还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导致分割协议不能履行; 有约定过户,但因存在抵押不能顺利过户的; 有在财产分割上设定条件,而条件不能实现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等等不一而足。
因感情破裂,周先生向妻子陈女士提出离婚,但被妻子拒绝。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周先生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上作出让步,他主动提出,孩子跟女方,其名下的房产赠予孩子。至此,双方达成共识,协议离婚。可周先生万万没想到,离婚后,他意外发现女方背叛家庭在先,对自己在财产、孩子上的让步,他后悔不已。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予。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兼具身份和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可分割。赠予孩子的协议在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能撤销。
离婚协议在财产条款上的约定,一年内如符合法定事由,当事人有权诉请撤销,但赠予孩子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任意撤销的。现实中,将财产赠予孩子一般是夫妻解决财产分割尖锐矛盾的突破口,但不可将此作为权宜之计,事后随意反悔。
文辞表述不清 离婚后持续诉讼
一般房产分割都是使用“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表述方式。但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人使用“所用权”这一文辞约定在房产分割条款中,导致双方争执不下。一方认定是“所有权”,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另一方认定是“使用权”,对方无权要求过户,理由是没有约定产权。法律上没有“所用权”这个概念,上述约定给当事人和法院裁判带来很大困难。
林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二人协议约定:使用权给男方。林先生以为房子是自己的了,可等到实际过户时却遇到了麻烦。王女士不配合,理由是:双方没有约定所有权归男方,仅仅是使用权。就这样,双方离婚后为这一文辞争议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不仅损失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利益,还干扰了各自离婚后正常的生活。双方都悔不当初。
立协议条款时,一定要约定清楚,多检查几遍,不要出现错字或易产生争议的词语,避免因低级错误而造成大麻烦。(文中人物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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