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年仅20岁的贵州某高校大三女生吴某,随男友到海南探望男友父母,帮忙洗菜时不慎跌入蓄水池溺亡。近日,海南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蓄水池管理者卢某赔偿吴某父母经济损失167846.13元。
2015年11月11日,吴某跟随男友王某来到东方市某种植园探望王某父母。王某父母受雇于卢某,在卢某的种植园里种植玉米。在海南期间,吴某时常帮忙做饭。同年11月25日上午,王某和父母到玉米地干活,吴某准备做午饭时突然停电停水。为尽快做好午饭,吴某决定去蓄水池洗菜,却不慎跌入池中。
当日,王某和父母干完活回宿舍时,发现午饭没做好,且到处找不到吴某。13时许,王某等人发现菜盆和拖鞋漂浮在种植园的蓄水池中,于是找来熟悉水性的人到池内寻找,吴某被打捞上来时已不幸溺水身亡。
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吴某为意外溺亡。事发蓄水池面积250平方米,水深2.4米,四周光滑,坡度较大,主要用于玉米地灌溉和部分生活用水,没有设置防护和警示标志,实际管理者为卢某。
事故发生后,吴某父母中年丧女十分悲痛,从贵州赶至东方市处理后事。事后,吴某父母以卢某管理蓄水池不当为由,将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系成年人,应对其死亡自负90%的主要责任。卢某管理蓄水池不当存在过错,负10%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卢某赔偿吴某家属经济损失62615.37元。宣判后,吴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责任划分失当,请求改判。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作为蓄水池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预见蓄水池的危险性,但却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溺水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对溺亡事故的责任划分失当,遂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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