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8月24日讯 菏泽三男子虚构开发菏泽市牡丹区畜牧局家属院并对外销售的事实,冒充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伪造公章诈骗46人,骗取被害人305.7万元。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据了解,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经被告人訾某某、楚某某、肖某某共谋,虚构开发菏泽市牡丹区畜牧局家属院并对外销售的事实,冒用菏泽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宏坤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上述公司印章,共同或单独与被害人姚某、郭某某、陈某某等46人,签订46份虚假的购房意向书或者工程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05.7万元。其中被告人楚某某参与合同诈骗43次,诈骗数额人民币245.7万元,被告人肖某某参与合同诈骗7次,诈骗数额人民币102万元,被告人訾某某参与合同诈骗6次,诈骗数额人民币95万元。
另外,被告人訾某某于2012年5月,以预售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北花园附近的别墅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3万元。案发后,退还人民币3万元。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某、肖某某、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菏泽市牡丹区畜牧局家属院开发项目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虚构该项目即将动工建设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公章违法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被告人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1万元;责令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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