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被法院人员戴"绿帽" 索赔一年无果

时间:2016-05-25 20:43来源:大西北网-澎湃新闻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渐先生一家和魏某四人所作亲子鉴定报告书。

近日,江苏徐州的渐先生向澎湃新闻记者反映称,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公职人员魏某,十几年前给他“戴绿帽”并生下一女。直到2013年,渐先生才发现其女非亲生。

渐先生说,此后,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的魏某并没有被其所在的法院开除,这让他感到费解。

5月24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纪检组长吕书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该案发生后,法院已经对魏某作降职处理。至于会不会将其开除,吕书军未作回应。

亲子鉴定明确谁是生父

渐先生介绍称,他和妻子张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11月,张某生下一女渐某某。2004年,双方曾两次闹离婚,但两次均以很快复婚结束。

2011年7月,双方再次协议离婚。此后,两人在房产分割上出现了分歧,张某遂将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渐先生将某房产过户给她。

此案审理过程中,渐先生提出,如果渐某某是双方亲生女,就答应张某的要求。于是,渐先生和渐某某去做了亲子鉴定。然而,结论为:不支持渐先生与渐某某之间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此后,张某撤诉。

“做完后,我回去质问我老婆,她说当时可能抱错了。”渐先生称,为了验证张某的“抱错论”是否成立,他、张某和渐某某三人此后又去做了一次鉴定。

澎湃新闻记者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鉴定报告看到,结论为“支持张某是渐某某的生物学母亲,排除渐先生是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经渐先生调查,张某曾在1998年和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当时为铜山县)公职人员魏某发生过两性关系。

此后,起诉方变成了渐先生,他将张某和魏某一并告上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和魏某共同赔偿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2014年11月,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向渐先生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魏某和渐某某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渐先生要求魏某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此后,渐先生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1月,渐先生、魏某、张某和渐某某四人,前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材料为四人的口腔细胞。

澎湃新闻记者从盖有印章的鉴定意见书看到,结论为“排除被检父渐先生为孩子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被检父魏某为孩子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被检母张某为孩子渐某某的生物学母亲”。

基于这份鉴定报告,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魏某共同赔偿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法院认为,在张某和渐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所生之女的父亲为魏某。魏某当时对张某和渐先生的夫妻关系是明知的,故张某和魏某主观上具有过错。而渐先生将渐某某作为亲生女儿抚养多年,这一结果必然会对渐先生精神上造成较大痛苦。因此,对渐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已被降职,再次索赔立案近一年仍未判

对于赔偿两万的结果,渐先生并不甘心。

“当时向徐州市中院上诉前,我们四人还没去做鉴定,证据不够确凿,所以我只是象征性地写了索赔两万。”渐先生说。

2015年5月底,渐先生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材料,单独起诉魏某侵犯人格权,并要求魏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等350万元。相关法院传票显示,该案于7月初和9月初审理了两次,立案已近一年,但至今尚未判决。

“到现在都没有判决,这个案子有这么难吗?”渐先生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他曾多次找到法院,但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案子很复杂,已经上报领导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到传票签发人、该案承办法官魏道升。魏道升拒绝接受采访,并表示有什么事找法院办公室。

泉山区法院办公室主任岳颂华表示,他将向领导报告此事,再给记者进行答复。截止记者发稿时,泉山区法院办公室尚未作出答复。

至于公职人员魏某的个人作风问题,铜山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吕书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魏某此前曾担任铜山区法院行政装备科科长,案发后,法院已经对他作降职处理,目前只是铜山区法院一名普通法警,不再是科级干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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